近日,《事业单位新规定:明年1月1日起,近亲属不得为同一单位下属!》引起了社会关注。《回避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基本原则、回避类型、适用范围、权限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戳我查看详情>>>)
这也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十万个为什么”立刻出现——
●为什么适用范围不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您需要避开外部专家和其他人员吗?
●违反管理回避规定的后果是什么?
人社部权威答案来了!
你的担忧,
答案都在这里!
Q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主要回避是什么?
A1:《回避条例》规定了两种回避:
首先是以亲属关系为定义标准的工作回避。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拟聘用人员)如果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亲等关系,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担任具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管理职务。不得在以当事人之一为领导的事业单位担任组织(人)、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领导,不得担任组织(人)职务。 )、纪检监察、审计等直接属于同一领导的。,
二是避免以界定本人或其亲属利益的主要标准履行职责。即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外部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与解聘(任免)、考核检查、奖惩、沟通、人事争议解决、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估、人才评估、入学考试、项目评估、成果评选、基金审批和监督等涉及本人或本人利益的履职行为需要避免亲属,应回避,不得参与相关调查,
Q2:为什么《回避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包括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一般人事管理部门,甚至是外部专家?
A2: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仅包括机关,还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和集团组织。同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还涉及到外部专家等特殊群体。一个群体的组成也很复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要求,防止回避制度出现“死角”,《回避条例》应涵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所涉领域。因此,《回避条例》
Q3:为什么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灵活实施?
A3:本授权是针对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设置的,如气象、地震、海洋监测站等基层机构,工作性质特殊,往往分布在人迹罕至的山区、沙漠、海岛,依靠夫妻,父子和其他人员坚持几十年是常有的事。同时事业单位招聘亲属回避制度,文物修复、“小戏”演出等个体专业人才稀缺,依靠家族传承的案例也不少。本着既坚持原则又实事求是的原则,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为避免政策实施灵活、扩大、随机化的隐患,经论证,“
Q4:哪些亲属关系需要避免?
A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家庭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职务,不得受聘于其中一人担任的事业单位担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岗位的领导,不得在内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担任主要职务对同一领导: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的附带血亲,包括叔叔阿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堂兄弟、侄子、侄子;
(四)近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养子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由此形成的近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同一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的法人。
Q5:直属领导和下属领导关系是什么?
A5:直属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副职;
(二)同一内部机构的正副职;
(三)正职、副职和上级下属干部;
(四)本单位无内部机构的,其正、副等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部机构无下级单位的,其正、副等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Q6:如何处理回避帖子?
A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回避,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回避请求的。
(二)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1个月内作出退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回避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到相应岗位,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职位等级不同的,一般会被职位等级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其中一种。
Q7:需要避免哪些履职活动?
A7: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的职务行为包括: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任免(任免)、考核检查、奖惩、沟通、人事纠纷处理、出国(属地)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定、人才评价;
(三)招生审查、项目评估、成果评选、资金审批和监督;
(四)其他应当避免的绩效活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调查、检查、讨论、评价、投票、评分、审查、决定、等不以任何方式影响:
(一)涉及个人利益的;
(二)与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亲属有利益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Q8:逃避履行职责如何处理?
A8: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回避执行职务: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请求的。
(二)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设立就业工作机构、考核工作机构、申诉司法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特殊工作机构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决定,工作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以授权工作单位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回避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三)根据退出决定需要退出的,应当自作出退出决定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Q9:违反管理回避规定的后果是什么?
A9:后果很严重!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由组织处理或者依法依规处罚。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退出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当避免的情况。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对不及时报告或者故意隐瞒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组织依法依规处理或处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邀请专家等人员回避及时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可以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招聘亲属回避制度,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分或处罚。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隐瞒应当避免的情形,导致工作结果不公平的,所取得的资格、资格、荣誉、奖金、学籍、职务、项目、经费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消或者撤销。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对拟录用人员和拟调整人员进行审查和控制,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因婚姻、岗位变动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及时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本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处理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惩罚。
Q10:上班族需要参考执行吗?
A10:上班人员的回避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条例》执行。
此外,主管部门如需退出所属机构的人事管理工作,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退出条例》执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